该法第3条第2款指出: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类似我国央地事权划分上的问题,日本已具有相关制度实践。我国已有文献对日本央地制度模式及其理论进行介绍与分析,[19]本文将继续深入。
其次,对地方公共团体自主性与自立性的考虑义务,体现在《地方自治法》第2条第11—13款。[40] 例如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于1995年10月制定的《推进地方分权之际的基本观点》中提到: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主体综合性承担地域行政事务,具有从企划、立案到调整、实施等一系列处理事务的权能,体现了分权委员会在事权分配上采取独立、分离式的意愿。[11] 参见诸如董皞:《论法律冲突》,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46—247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若地方公共团体作出违背法令明显多支出经费,或怠于征收应予确保的收入等,国家可以降低交付额度或命令返还部分金额。陶杨:解决我国法律冲突的根本路径,马怀德主编:《我国法律冲突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00—304页。
同为单一制国家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央地事权的改革中也有相似尝试。[36]因此,事务划分制度的设计,更应考虑如何将各部分分配于合适的层级。如果单纯从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结果来看,并不能反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行为的客观情况。
近年来,随着财政宪法学研究在我国的兴起[4]和《预算法》的修订,越来越多的学者试图从宪法角度展开对预算权内涵、价值、配置等问题的分析,并探讨对预算权进行合宪性控制的基本原理与现实途径。再次,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协助全国人大进行预算监督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实质审查,并通过评价和建议的方式,指出了预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乃至合宪性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查过程中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26] 何椿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年第6期,第700页。
[33] 前引[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书,第559页。如何强化宪法对预算权配置的拘束,强化宪法对行政机关执行预算活动的程序性拘束,强化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使财政民主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才是预算权合宪性控制的根本目的。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46] 前引[32],全国人大财经委文,第237页。[32] 参见前引[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书,第644页。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预算监督的重点即在于强调、巩固、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的宪法关系,即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过程中,预算应当先由全国人大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应当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主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7] 参见孟庆瑜、张永志、谢兰军:《人大代表审查预算教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25—127页。例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查报告中几乎每年都要提及预算执行中存在(严重的)浪费问题,政府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移到预算外进而逃避监督的行为也不鲜见。[10]更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7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预算监督,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综上所述,从全国人大财经委预算审查报告来看,全国人大财经委是有可能对中央预算的执行和编制活动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这也是1982《宪法》实施以来我国预算监督制度运行取得的重要成果。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人才荟萃,知识密集,[25]充分发挥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专业优势有助于全国人大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19]但1983年,全国人大曾在大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决算(1983年预算已由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39]可见,全国人大财经委可以通过事前沟通的方式,建议国务院主动调整预算安排,修正预算草案中不合理的内容,通过一种柔性的方式实现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编制预算行为的实质性监督,这种建议修改预算安排的实践亦进一步丰富了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宪法关系的内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预算法》对国务院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活动的监督,才可能更接近合宪性控制(合宪性审查)的语境。
[46]2017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进一步加强税收立法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税收立法工作,按照确定的时间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实现税收立法目标。[17] 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页。维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在预算领域的正常宪法关系,是落实财政民主原则的关键所在。[59]陈斯喜将我国财政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一软一硬,即政府的财政编制权、执行权‘硬,人大审查批准权、监督权‘软。[37] 在1982年《宪法》实施早期,全国人大将避免赤字作为监督预算执行的重要目标之一,但除了1985年财政实现盈余外,其他年份均存在赤字,且赤字规模不断增长。在某些情况下,全国人大财经委对财政部的落实情况并不满意。
在个别情况下,全国人大财经委可以在初步审查预算安排后,通过事前协商的手段,明确建议国务院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整,待国务院调整预算安排后再将审查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主席团。实践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查中并不会质疑国务院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供的具体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数据的真实性,但对于预算执行情况,则可以提出正面的肯定意见和反面的批评。
[44] 前引[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书,第619页。三、全国人大财经委在预算监督过程中的地位变迁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第(十)项规定,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坚决查处,问责到人。[56] 前引[54],财政部文,第223页。
表2全国人大财经委近年来在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中提出的部分具体要求 注:根据相关年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整理 从性质上看,全国人大财经委在预算审查报告中对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不是全国人大正式作出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这个基础上,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预算监督,才有可能走向深入和实质化。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全国人大代表、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审查,国务院会根据审查意见对预算报告进行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再向会议主席团提交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安排进行评价,分析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本年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建议,最后预算报告再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是初步审查的延伸,但不是初步审查的结果。
[39] 参见前引[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书,第700页。[37]在作出上述评价的过程中,全国人大财经委事实上已经承认了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甚至可能的违宪问题。
[11]这是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预算法》、凸显人大监督职权的大胆探索,也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预算监督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法律委员会、法工委表示会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探索研究,凝聚共识。
对于实践中的这种情况,全国人大亦无法直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和个人的责任。国务院基于上述意见对预算安排进行了调整,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全国人大批准调整后的预算安排。
由于不唱对台戏是我国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方针,[12]从1983年至今,国务院提交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都顺利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没有否决过国务院调整预算的方案,包括增加支出与结构调整等,以支持国务院应对特定情况,实现特定目标。(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针对以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反复提出改进建议。(见表1)《预算法》第49条也对全国人大财经委审查报告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是,一些体制性的问题,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浪费问题、地方债务风险问题、预算执行不规范等,依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查报告中会指出预算安排中存在的问题,如收入增长较慢、支出增长较快、赤字扩大等问题,但也会陈述这种预算安排的合理性与现实性,[38]对预算安排的内容并无实质变更。[14] 郭振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年第7期。
(一)全国人大财经委对预算执行和预算安排的评价及其效力 1983年以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预算审查报告中都会对上一年中央与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本年中央与地方预算安排进行评价。关键词: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